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
第一編 總則
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
第二節(jié) 累犯
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法分子,刑罰實行終了大概赦宥今后,在五年以內(nèi)再犯應(yīng)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,是累犯,應(yīng)當從重處分,但是不對犯法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法的除外。
前款劃定的限期,關(guān)于被假釋的犯法分子,從假釋期滿之日起盤算。
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度寧靜犯法、可怕活動犯法、黑社會實質(zhì)的構(gòu)造犯法的犯法分子,在刑罰實行終了大概赦宥今后,在任何時分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,都以累犯論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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